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5487号之三
申请人:南通中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206J873M,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38幢1212室。
被申请人: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324008L,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德新村二十七组32号内5号房。
申请人南通中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通中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因冻结期限已届满,南通中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继续冻结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中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包 彬
人民陪审员 顾红英
人民陪审员 宋亚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