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越华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27民初1981号
原告:锦州越华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头台乡
法定代表人:卢忠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博,北京道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镇市
法定代表人:赵鸿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镇市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山,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锦州越华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锦州越华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越华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锦州越华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 慧
人民陪审员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赵大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