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82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广宁镇桥南委。
法定代表人:赵鸿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镇市盈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经济开发区铁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丽,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民初1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崔剑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佟大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庞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