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北镇市盈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82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广宁镇桥南委。
法定代表人:赵鸿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镇市盈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经济开发区铁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丽,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民初1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崔剑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佟大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庞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