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锦州越华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27执646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镇市广宁镇桥南委。
法定代表人赵鸿英,女,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越华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头台乡尚姑堂村
申请执行人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越华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义县人民法院2020年112月7日做出的(2020)辽0727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无车辆登记,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82534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已经穷尽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超智
审判员  聂立光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