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仁宏彩钢有限公司与南通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坛鼎昕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9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坛朱民初字第00655号
原告南通市仁宏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余居委会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永怡路南侧民安花苑18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环二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周月怀。
被告金坛鼎昕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百花东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仁宏彩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坛鼎昕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通市仁宏彩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仁宏彩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仁宏彩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市仁宏彩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颜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