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通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0040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国庆。
被告***。
被告南通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怡路南侧民安花苑18号楼。
法定代表人沈永华。
委托代理人沈斌。
原告***与被告***、南通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庆,被告天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2月11日,***内部承包天正公司承建的秦灶民安二期C标段31、32、33、34、35(北段)楼的土建、安装工程,原告***在该工地上做项目管理。2010年10月26日,***与钱霖霖、***等人结账,结欠管理人员工资清单上载明欠***工资16000元。因被告久拖不付给原告家庭造成很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工资16000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被告***未应诉答辩。
被告天正公司辩称:***系挂靠被告天正公司承建的秦灶工程,其在2010年10月26日结欠***的16000元,当时在港闸法院开庭的时候是确认的,到目前为止***是否已经支付原告16000元我们并不清楚,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1日,被告天正公司与被告***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一份,约定天正公司将其承建的秦灶民安二期C标段31、32、33、34、53(北段)号楼的土建、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由***承包。此后,***聘请原告***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管理。2010年10月26日,***出具结欠管理人员工资明细,包括***、钱霖霖等7人工资合计220920元。因被告一直未能给付工资,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诉请。
另查明,钱霖霖等四人为上述工资款事宜,于2011年10月诉至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1)港民初字第083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给付上述所欠工资款,被告天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且已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内部承包协议、工资结算明细、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1)港民初字第0830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受被告***聘用,经结算由***出具管理人员工资明细,该证据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互相印证,足以认定***结欠***工资16000元的事实,该款***应立即给付。根据生效判决,天正公司与***属于挂靠关系。因天正公司违法将其所承建的部分工程违法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故应对***拖欠工资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16000元;
二、被告南通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00元,由被告***、南通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用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
审 判 长  钱 伟
审 判 员  沈征宇
人民陪审员  陈 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佼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