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仁宏彩钢有限公司与南通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中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13执恢708号
关于南通市仁宏彩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通中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3民初6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遂展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除在常州金坛鼎昕食品有限公司处有破产债权外亦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限制高消费,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21年4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
终结本院(2019)苏0413民初6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先彪 审 判 员 郭 影 审 判 员 史春海
法官助理 李健健 书 记 员 徐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