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执异5号
案外人: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经济开发区交通北路6588号。
法定代表人:秦健聪。
案外人:苏州东南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惠路88号环球财富广场1幢1109室。
法定代表人:秦健明。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爱华街13号7层1号。
本院在执行***与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南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南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位于大连市××山区××街××单元××号房屋的执行。事实与理由:案外人与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签订了《抵房协议》,将该套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抵作“明秀庄园叠拼电梯设备及安装工程”的工程款,润泰公司交付房屋,案外人要求办理登记事宜,但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予办理,致使案外人无法办理网签及不动产登记事宜。2021年9月26日在看到法院公告时才知案涉房屋被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取得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法院应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与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辽020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判令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支付的购房款1365603元及违约金等。***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辽0202执5083号。诉讼期间,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将大连市××山区××街××单元××号房屋查封。本院作出(2021)辽0202执5083号公告,责令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房屋使用人将案涉房屋腾退,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苏中东南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另查,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抵房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将明秀庄园二期1-2-26-2房屋抵顶乙方工程款,该协议载明乙方施工项目未叠拼电梯设备,应付金额2988410元,已付金额1300000元,应抵房金额1688410元,抵顶房屋为1-2-26-2,面积70.9平方米,金额1824647元,备注为9.5折,不足房款由澳南工程抵顶。
大连澳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东南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丙方)签订《抵房协议》,约定甲方、乙方同意位于中山区明秀庄园二期1-2-26-2号房屋抵顶丙方工程款,电梯安装费金额为120000,抵房比例为11%,应地方金额136237元,抵顶房屋为1-2-26-2,面积70.9平方米,金额1824647元,剩余房款1688410元由润泰地产工程款抵顶。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南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仅提供了抵债协议,不足以证明其与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其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南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果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张亚丽
人民陪审员  盛 君
人民陪审员  陈 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