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誉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12097号
原告:天津市金誉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三条石街河海花园8号楼2门2501。
法定代表人:李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雪,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经济开发区交通北路6588号。
法定代表人:秦健聪,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金誉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金誉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金誉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金誉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计978元,由天津市金誉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屈雅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