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与山东艾兰药业有限公司、济南海蔚电梯有限公司、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县途顺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2民初2239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强,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立平,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艾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高新技术开发区创新街东延长线以南赵徒干渠以东。
法定代表人:张立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济南海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圣凯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刚,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吴江经济开发区交通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秦健聪,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法定代表人:钱正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经济技术开,住所地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马桂珍,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县途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县荆,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县荆山镇办公**财政分局**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吕光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山东艾兰药业有限公司、济南海蔚电梯有限公司、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县途顺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