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恒建材机械有限公司

1842江阴市江泰金属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江苏海恒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泰兴市宏昌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842号之三
原告:江阴市江泰金属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3201747Y,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江晓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冰,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恒建材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43137518G,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兴泰路**。
法定代表人:陈益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宏昌金属压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48720796C,,住所地泰兴市珊瑚镇**村
法定代表人:蔡维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江泰金属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恒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泰兴市宏昌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江泰金属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江泰金属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江泰金属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77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5897元(江阴市江泰金属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江泰金属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尧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梦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