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恒建材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海恒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宏昌金属压延有限公司、江阴市江泰金属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842号
原告:江阴市江泰金属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3201747Y,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江晓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海恒建材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43137518G,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兴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益民。
被告:泰兴市宏昌金属压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48720796C,住所地泰兴市珊瑚镇八户村。
法定代表人:蔡维林。
原告江阴市江泰金属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恒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泰兴市宏昌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江泰金属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江苏海恒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泰兴市宏昌金属压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江阴市江泰金属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江阴市江泰金属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海恒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泰兴市宏昌金属压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尧宇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梦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