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乾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屹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1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牟民初字第1101号
原告河南省乾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10月14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屹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乾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屹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乾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三百一十元,减半收取五千一百五十五元,由原告河南省乾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