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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6810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河南屹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牟县万滩镇油坊头村北临(万滩十九中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694883230R(1-4)。 法定代表人:王海坤。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3621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屹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