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6810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河南屹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牟县万滩镇油坊头村北临(万滩十九中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694883230R(1-4)。
法定代表人:王海坤。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3621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屹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