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雅达经贸有限公司

山东飞雅达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飞雅达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6-04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威环催字第32号
申请人山东飞雅达经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飞雅达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090005325600504,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5日,出票人为荣成市鑫海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赤山集团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兴业银行威海分行,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2月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飞雅达经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马玥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