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屹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屹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港运物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27号
原告:郑州屹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黄店镇黄店村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98214912B。
法定代表人:崔更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记辉,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港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八千办事处邢庄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U95K13。
法定代表人:段长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晖,男,汉族,1971年10月3日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骁驰,河南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信鑫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玲珑路9号院西区9号楼10层1单元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067012480。
法定代表人:董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理想,男,汉族,1989年2月18日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爱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郑州台湾科技园C-6号楼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71601492。
法定代表人:闫永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州屹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港运物流有限公司、亚信鑫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爱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郑州屹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港运物流有限公司、亚信鑫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爱尚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屹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港运物流有限公司、亚信鑫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爱尚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屹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港运物流有限公司、亚信鑫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爱尚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屹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卫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玉鑫
书 记 员 李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