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3282号
原告:***,男,1993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男,197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郑州屹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黄店镇黄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98214912B。
法定代表人:崔更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金龙,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郑州屹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2021年5月1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 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