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3226民初204号
原告:***,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和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征程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于田县文化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梁松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新征程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87元,减半收取522.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尹 业 红
审 判 员 阿力木江吾布力
人民陪审员 张 贵 岩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蒙 建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