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三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三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1民初1996号之一
原告:南通市三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金通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1387475966。
法定代表人:严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花园港路89号内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682193742R。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南通市三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南通市三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南通市三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市三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计111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30元,由南通市三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