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三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三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84执3011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三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1387475966),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严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三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15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84民初3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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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何兵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