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执90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三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1387475966,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严军。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三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84民初3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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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顾洪健
审判员 王锦成
审判员 何 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均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