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三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市三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终5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2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三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狮子桥村1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交通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三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苏0612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缴,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丹 书 记 员 季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