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财保55号
申请人:青岛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20号创智谷B栋9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钟石路10号中民筑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975867.38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函(202150204422022000011)作担保。2023年1月30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青岛地铁润置投资有限公司14975867.38元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