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得、青岛浩中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8050号 原告:**得,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青岛浩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南京长江国际航运服务中心D座20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20号创智谷B栋9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原告**得与被告青岛浩中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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