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13716号
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