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康雅馨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某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6010号
申请人:苏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凯马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绪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邓芹芹,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华元路三角咀家园iv>
法定代表人:宋斌。
申请人苏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苏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0282.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0282.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史 丹
书 记 员  计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