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12民初9227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腾骏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南山村委张山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75450763T。
投资人:郁涛俊,该厂厂长。
被告:河南红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张衡办事处银丰街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44059638L。
法定代表人:杨长庆。
原告常州市腾骏机械厂与被告河南红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市腾骏机械厂于2019年1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红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腾骏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腾骏机械厂撤回对被告河南红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2245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65元,由原告常州市腾骏机械厂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 判 员 曹利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晶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