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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521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雪峰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17105371281。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南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赵礼,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甘肃省永靖县岘原镇尤塬村村民,住该村六社461号。
被执行人: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720247028T。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黄河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州恒泰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MA7528J67H。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黄河南大街170号。
法定代表人:李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雪峰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州恒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1月11日,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履行协议,被执行人海南州恒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保证于2022年5月份前一次性维修完毕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青海雪峰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海南州恒泰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计划,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521执547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海龙
审判员严海梅
审判员张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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