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青2521民初422号
原告:海南州恒泰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黄河南大街170号。
法定代表人:李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高原雪产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黄河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屠胜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南州恒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高原雪产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蚌埠得力橡塑五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青海高原雪产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7年8月22日,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青25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蚌埠得力橡塑五金有限公司对青海高原雪产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蚌埠得力橡塑五金有限公司对青海高原雪产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故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李 佩
审判员 尹 菲 菲
审判员 党 文 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班玛切忠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第(六)项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第(六)项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