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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华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菏泽市中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1282号
申请人:德州华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天衢东路5168号山东舒伯空调系统有限公司院内5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宋兴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超,武城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菏泽市中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工业园正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魏绍津,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华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中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德州华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9100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德州华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华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菏泽市中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91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爱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