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5044号
原告:河南省鸿丰园菌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县鲁河镇后杜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吉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兵,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小甫,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宗凤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庄全,河南广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河南广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华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
法定代表人:宋兴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志远,山东广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平,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省鸿丰园菌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华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河南省鸿丰园菌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鸿丰园菌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全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