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聚恒亿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聚恒亿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4民初5801号
原告:靖边县鑫进工贸有限公司,地址:靖边县南环路恒泰汽修厂向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李进。
被告:陕西聚恒亿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李红。
被告:***,男,汉族,1981年4月28日出生,住定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边县鑫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聚恒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于2022年11月24日9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靖边县鑫进工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靖边县鑫进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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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黄 勃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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