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官法执字第248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大洋**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中新镇大田工业区(中福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明强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79号岔街支行办公大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州大洋**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强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昆民一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大洋**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57991.9元,执行费37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昆明强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昆民一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