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民一终字第201号
本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对上诉人广州大洋**化工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昆明强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昆民一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中第12页倒数第6行“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上诉人大洋公司331元,退还上诉人强立公司6502元”有误,应更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上诉人大洋公司6502元,退还上诉人强立公司331元。”
特此补正。
审 判 长 郑会利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