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502民初3914号
原告:候立红,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锡林浩特市呼格吉勒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锡林浩特市。
原告候立红与被告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候立红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候立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候立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元,由原告候立红负担。
审判员苏伊拉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新吉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