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内2502民初543号原告:***,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白金才,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锡林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锡林浩特市。被告:**,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锡林浩特市。被告: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三中对面锡盟建设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被告:锡林浩特市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南广场东面。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原告黄拥军诉被告曲国艳、**与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锡林浩特市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诉讼请求、事实与**诉曲国艳、**与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锡林浩特市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事实相同,且被告相同,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决定将两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内2502民初533号案件审理。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