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万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万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催14号
申请人:南通万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三里闸村1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48746013Y。
法定代表人:陈银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付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人南通万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12月4日发出公告(其中于2019年12月8日刊登于法制日报),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后南通万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找到了该银行汇票原件,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通万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公告期内向本院提出了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万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800元,由申请人南通万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缪宏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