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万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万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621民催28号
申请人南通万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4874601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通万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2月19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海安华新支行于2017年11月8日办理的出票人为南通万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省海门市公路管理站、金额为25000元、票号为00100041/30822923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万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800元,由申请人南通万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