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禹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2921民初2401号 原告:**,男,1976年9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原告:***,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梦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巴彦浩特镇南梁街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自然资源局法规监察与测绘室工作人员。 被告:内蒙古**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路临五路东辰名苑小区14号楼1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内蒙古**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会计。 第三人:**,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自然资源局、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 蕊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