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禹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闫帅与内蒙古禹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02执保152号
申请人**,男,1990年XX,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爱德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禹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禹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巴彦淖尔市新区支行的存款XX万元予以冻结(账号:XX)。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内蒙古禹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巴彦淖尔市新区支行的存款XX万元予以冻结(账号:XX)(冻结期限一年)。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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