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921民初273号
原告:***,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被告:内蒙古新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阿拉善左旗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陶宾德丽雅,系该局局长。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新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左旗卫生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陪审员陶婷
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