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3263号之二
原告:内蒙古新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2701263866G。
法定代表人:杨军,总经理。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南教堂西北角)。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风、奇剑英,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羊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10T2T41。
法定代表人:路乃为。
住所地:兰考县。
原告内蒙古新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中羊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新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中羊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3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内蒙古新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路宏善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若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