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特洁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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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303民初223号
原告:乌海市特洁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卓子山西街水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艺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内蒙古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新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海拉南路青泉大街一街坊。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成,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原告乌海市特洁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特洁能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新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及被告新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成、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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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特洁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48000元以及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2826元(暂计至:2019年12月3日至2021年4月3日,计算方式148000×6.5%÷12×16月=12826)以上两项共计:16082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新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海勃湾区项目部供应“轻集料炉渣砌块、产品单价为140/m3,配套小砖0.35元/块、供货数量20#、25#、30#以实际供货量为准、结算方式为每200m3支付一次现金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供货义务。2019年11月3日,原、被告结算,截止至当月,原告给被告供货共计砌块1547m×140元,216580元:小砖201000块×0.35元,70350元,总额合计286930元,借支138930元,余额148000元货款未付,被告内蒙古新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员及项目部负责人**均在结算单上进行了确认签字。同年12月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王尚荣砌块款148000元,此砌块是在启源房地产祥和家园D1号楼工程所用”。此后,原告多次与二被告联系催要货款,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供货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无正当理由迟迟不支付所欠款项,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新阳公司辩称:工程实际施工人是**,我公司并未参与,不清楚所欠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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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事实是准确的,数额也是经过审核后结算出来的,没有付款的原因是开发商在我们施工过程中因为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我们的工人工资和材料费,导致我们所欠工人工资和材料费高达600余万元。为此,双方已经通过法律程序在海勃湾区法院立案解决此问题,在此问题没有解决之前,该工程已经停工20多个月,目前实在无能为力解决工人工资和外欠的材料费。
原告特洁能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供货合同》。证明2018年9月10日,原告与新阳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新阳公司从原告处购买20#、30#、25#轻集料炉渣砌块砖,以实际供货量为准,结算方式为每200立方米支付一次。
证据2、工程量结算单。证明:2019年11月3日,原告与**及新阳公司的管理员双方结算,截止至该日,新阳公司拖欠原告砖款合计148000元。
证据3、欠条一张,证明2019年12月3日,就案涉合同交易所产生的欠款,新阳公司祥和小区D1#楼项目部负责人**签字给原告亲笔书写欠条,内容为“今欠到王尚荣(原告经营总经理)砌块款148000元,此砖块用在启源房地产祥和家园D1#楼工程”,确认欠款总计148000元。
被告新阳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挂靠公司使用资质说明》及《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证明涉案工程是开发商赵启祥介绍的**挂靠其公司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9月10日,原告特洁能公司与新阳公司乌海市祥和家园D1#工程项目部签订了《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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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了供货内容、订货数量及货款结算方式、产品验收、争议解决方式等,有**签名捺印。2019年11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工程量结算单,2019年12月3日,**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王尚荣砌块款148000元,大写:壹拾肆万捌仟元整,此砌块是在启源房地产祥和家园D1#楼工程所用,此据,内蒙古新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办人:**。”
另查明,2017年7月18日,被告新阳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祥和家园项目二期)、经营管理、安全责任和工程质量、质量及证件的使用。被告**挂靠被告新阳公司资质承包了乌海市祥和家园D1#工程项目,该工程实际施工人是**。2020年11月3日,被告**出具了挂靠公司使用说明。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一张、《供货合同》、被告新阳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挂靠公司使用说明》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挂靠被告新阳公司资质,在承建乌海市祥和家园D1#工程中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价款,被告未能按期支付价款是导致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148000元。被告新阳公司作为被挂靠企业,对外发生的业务,都以其新阳公司的名义进行,故对**所欠原告的货款,被告新阳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原告与被告签订《供货合同》,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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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6.5%计算违约金为12826元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逾期付款利率应为6.225%(4.15%×1.5),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为12284元(从规定交付之日起即2019年12月3日起计算至原告主张的2021年4月3日止,利率按6.225%计算,即148000元×6.225%÷12个月×16个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乌海市特洁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48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乌海市特洁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2284元;
三、被告内蒙古新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被告**应支付原告的货款14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284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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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8元,由被告**、被告内蒙古新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应于给付货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焦丽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