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睿智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内蒙古睿智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1566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睿智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地址:包头市东河区。
被执行人:万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睿智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内蒙古睿智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对五查结果无异议,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没有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万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缴纳执行费80417元,向申请人内蒙古睿智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共计偿还1383594元。申请人内蒙古睿智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64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