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兴安盟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乌兰浩特市净修禅寺管理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01财保239号
申请人兴安盟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董事长,地址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申请人乌兰浩特市净修禅寺管理委员会(原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净修禅寺)
负责人:释某,主持,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我院受理的申请人兴安盟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乌兰浩特市净修禅寺管理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兴安盟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乌兰浩特市净修禅寺管理委员会名下的以下两套房屋予以查封:1.产权证号分别为蒙(2016)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保全金额3,600,000.00元;2.产权证***(2016)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保全金额为970,000.00元,以上保全金额合计4,57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兴安盟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乌兰浩特市净修禅寺管理委员会名下的以下两套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三年,不得处分:
1.产权证号分别为蒙(2016)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保全金额3,600,000.00元;
2.产权证***(2016)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保全金额为970,000.00元。
以上保全金额合计4,57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