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申12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兴安盟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都林街7委。
法定代表人:贾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乌兰浩特市净***管理委员会(原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都林街办事处查干西街红星巷七委**。
法定代表人:杨会玲(法名释义修),该委员会主任。
一审第三人:兴安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乌察路**
法定代表人:范勇毅,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兴安盟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乌兰浩特市净***管理委员会及一审第三人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22民终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兴安盟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文君
审判员 魏 英
审判员 武丽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 欢
书记员 王海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