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政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通辽市政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02311号
原告***,女,46岁,汉族,个体,住通辽市。
委托代理人张广宇,系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
被告***,男,48岁,汉族,个体,住通辽市开鲁县。
被告通辽市政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肖国庆,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春刚,系内蒙古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刘富明,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通辽市政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二月四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9975183.00元。本院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且已通知原告七日内需补交诉讼费79226.00元,但原告至今未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交纳2400.00元,减半收取1200.00元。
审 判 长  于凤权
审 判 员  姜金华
人民陪审员  邢宝恒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