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通辽市国弘植物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中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521执2133号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怀宁。
被执行人:通辽市国弘植物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旗。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左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通辽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通辽市国弘植物油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857988.00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对被执行人通辽市国弘植物油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现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通辽市国弘植物油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约谈,其未能提供被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国弘植物油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内0521执21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