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众鑫信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522民初11444号原告通辽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荆玉职务:经理。
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西苑一区。
委托代理人腾志强,内蒙古君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众鑫信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海龙,职务:经理。
地址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育新街。
被告***,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代理人宝格,科左后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升初,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湖北省孝昌县。身份证:×××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众鑫信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福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蔡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