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开鲁县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通辽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523民初3765号之五
原告:开鲁县华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住所地开鲁县。
法定代表人李志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住所地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联公司与被告恒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联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恒通公司开发建设的开鲁县开鲁镇恒通花园小区2#楼2-1-1501、2-1-1502、2-1-1601、2-1-1602、2-1-1701、2-1-1702、2-4-1501、2-4-1502、2-4-1601、2-4-1602、2-4-1701、2-4-1702等共12套房屋予以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恒通公司开发建设的开鲁县开鲁镇恒通花园小区2#楼2-1-1501、2-1-1502、2-1-1601、2-1-1602、2-1-1701、2-1-1702、2-4-1501、2-4-1502、2-4-1601、2-4-1602、2-4-1701、2-4-1702等共12套房屋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均为一年(即2019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查封期间以上房屋不得进行转让、抵押、毁损或设
定他项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于凤权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姜守权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